宿迁高等师范学校教学事故处认定和处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16-11-03 点击数:

一、为稳定教学秩序规范教学行为加强教学管理严肃教学纪律减少并杜绝教学工作中各种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办法。

 二、教学事故依据教学、管理等不同环节,分为课堂教学(A)、考试与阅卷录分(B)两类。根据事故性质和所造成的影响程度分为:IIIIII(详见附表)

 教学事故发生后事故责任人或发现人知情人应及时将事故情况报告相关系或教务处。教务处查实后,认定事故等级I级事故由分管校长核定II级、Ⅲ级事故由教务处与有关单位共同核定。

四、教学事故一经核定,要视事故级别和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I级教学事故报请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办公室在全校范围内通报批评同一人员一学期内发生两次I级教学事故的,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并调离教学岗位或解除聘任合同。

(二)II级教学事故由教务处在全校范围内通报同一人员一学期内累计发生两次II级教学事故的,按l级教学事故处理。

(三)III级教学事故在系内予以通报并责令责任人限期改正同一人员一学期内累计发生两次III级教学事故的,按II级教学事故处理。

(四)教学事故的行政处分按学校行政纪律处分的程序办理处分决定放入事故责任人的业务档案中。

 (五)各部门在年度考核评优职务职称晋升聘任等工作中必须制定与教学事故处理挂钩的政策III级教学事故的责任人在其职务职称晋升聘任时实施一票否决制。

事故责任人如对教学事故处理决定有异议可提出申诉由教学委员会仲裁

六、本规定解释权在教务处,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表:

教学事故分类与级别

一、课堂教学(A

序 号

           

级别

A1

宣传错误政治倾向或不健康的内容。

/

A2

未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任务或内容严重偏离教学大纲,影响教学质量,学生反映强烈。

A3

上课无故迟到、提前结束或中途离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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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

擅自缺课或停课1节(含1节)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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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5

辱骂体罚学生,造成较坏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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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6

因指导教师责任造成学生在教学、实习或实验中受到严重伤害或造成重大财产损失。

A7

按计划应有作业的课程整个班级至期中未布置作业或整个学期对学生作业不批改或不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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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8

未经有关部门同意向学生发放教学参考资料,擅自为学生代购舞蹈服装、教学用具等。

A9

随意调课或擅自委托他人代课、代看课。

A10

课堂教学过程中的其它违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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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考试(B

序号

            

级别

B1

监考教师迟到、早退、缺席,影响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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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2

监考教师未按规定清场或清场不彻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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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3

试卷的命题、印刷、传送、保管等过程中造成泄密,或在考试前故意泄露考试内容。

B4

遗失或漏收试卷,丢失学生的考试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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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5

教师评卷徇私舞弊,故意提高、压低、更改学生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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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6

未通知或通知不及时,导致应补考学生未能参加考试。

B7

监考中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或未提交监考记录。

B8

试卷严重出错致使考试无法进行,或考题份量严重不足。

B9

不在统一地点按要求流水批改试卷。

B10

未按要求密封阅卷或未履行保密职责。

B11

试卷累分错误率在学生数15%以下Ⅰ级;10%14%Ⅱ级;5%9%Ⅲ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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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2

一份试卷中累分错误达10分以上。

B13

让学生参与改卷或让学生抄送考试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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