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高等师范学校学生学业管理办法

作者:gs07 时间:2016-11-03 点击数:

 

 为贯彻执行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进一步完善我校教学管理环节,规范学业管理行为,提升教育教学质量,经校长室研究,决定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学业常规

 第一条 学生参加包括上课在内的一切教学活动,任课教师或活动组织者均应进行考勤,对缺席学生要查明原因并及时记载,对无故缺席,经常迟到、早退甚至旷课的学生,要耐心教育,其教育情形应与班主任及时沟通。 

第二条 学生上课要严格遵守课堂纪律,积极思考,踊跃发言。参加其它教学活动,应专心致志,主动学习,努力达成教学目标。对违反课堂纪律、扰乱教学秩序的现象,任课教师或活动组织者应及时提醒并给予必要的批评教育,对屡教不改者要做好记载并报班主任备案。

第三条 学生必须按时完成任课教师规定的作业、训练任务和实验报告。对缺交(做)者,任课教师应及时教育并督促补做。对教育无效者,除进行记载外,视其情节给予批评和必要处理,并以此为依据,考核记录其平时学业成绩。 

第四条 学生必须遵守考试、考查纪律。对无故缺考或考试作弊者,除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外,该门课程的考核成绩以零分计算,原则上不安排补考。对认识态度较好并有悔改表现者,经个人申请、教务处同意,可给予一次补考机会。 

第二章 学业考核

第五条 教务处根据学生所学专业的教学计划和课程方案实施学业考核。考核分为考试、考查、实践评价等形式,内容包括课程学习检测、实习(实训)评价、职业技能考核以及其他测评。考核成绩由教务处汇总成绩册,学生工作处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六条 必修课考核以考试为主,成绩分为学期成绩、学年成绩,采用百分制记分。学期成绩包括平时学业成绩、期中考试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平时学生成绩由任课教师根据学生出勤情况、课堂表现、作业(实验、训练)情况、单元测验等情况综合评定。学期总评成绩,有期中考试科目,按照平时占30%,期中占30%,期终占40%计算;没有期中考试科目,按平时占40%,期终占60%计算。特殊情况下,其计算方法经教务处研究报分管校长批准可做必要调整。学年成绩以一学年上下学期成绩各占百分之五十计算。学程少于一学年的课程,课程考核成绩作为学年成绩。 

第七条 选修课、课外活动等其他学习活动以考查为主,采用等级制记分。由任课教师根据学生平时出勤、课堂表现、作业、实验等情况,结合平时测验结果按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四个等级评定。 

第八条 教育实践(专业实训)成绩,由实习(实训)单位指定指导教师(师傅)和我校指定的负责教师根据学生实际表现协商评定,评定等级为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

第九条 职业技能考核根据我校颁发的《五年制师范专业基本职业技能考核纲要》、《五年制高职专业基本职业技能考核纲要》进行,考核成绩按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记载。 

第十条 学生因个人原因不能如期参加考核,须事先请假。确属客观因素,教务处可批准缓考,并择期安排重新考试。学生因病休学,休学前考核合格的课程仍然有效,复学时可申请相关课程免修或免考。 

第十一条 凡学年内有成绩不及格者(即平均每学期低于60分),可以补考一次。学年补考一般安排在新学年开学第二周进行(为减轻学年补考压力,上学期不及格人数相对集中的课程亦可安排一次寒假前补考),下学期不及格科目的补考一般与学年补考结合进行。音体美舞等技能补考在新学年开学后三周内进行。学生在教务信息网查到成绩后,应根据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计算本人的学年成绩。如有不及格科目,学生本人应在学校规定期限内到系主任室报名参加补考,逾期不报者,视作放弃补考。教务处根据学年成绩审核通知学生参加补考,无故不参加者,视为旷考。补考最高成绩为及格,并注明“补考”字样。旷考按违纪处理,并不再安排该科目补考。 

第十二条 学期累计缺课节数超过本课程的三分之一,或作业(训练)缺交(做)次数超过三分之一,或违反课堂纪律屡教不改者,取消该门课程学期考试资格,并按零分记载该门课程的学期成绩。 

第十三条 因患有某种疾病或因生理缺陷,上体育课确有困难者,由本人携带县级以上正规医疗单位的病情证明,向系主任室提出申请,系主任室批准同意后报教务处审定确认,获批后可以免修,成绩标注“因病免修”。

 第三章 学业奖励 

第十四条 学生在教育主管部门或正规的学术、艺术、技术团体组织策划的学业、专业竞赛活动中取得突出成绩,本人可凭相关证书向教务处申请“优秀成果奖”或“特长发展奖”。学生在学校集体活动中表现出色,或代表学校参加重大活动获得荣誉,可由本人或相关指导教师出具证明,申请相关课程的加分奖励。 

第十五条 学生参加各类社会培训考级并取得相关证书,可凭证书申请冲抵一次本人的不及格成绩(按规定必须获得的等级证书除外)。学生参加大学自考,课程考试通过后,可凭单科合格成绩单向教务处申请免修相应课程。

第十六条 依据《宿迁高等师范学校学生表彰奖励条例》,学校对学习认真、成绩优异的学生定期开展表彰奖励。学年内各科成绩进步明显者,任课教师、班主任应给予公开表扬,教务处可酌情授予“学业进步奖”。学期考试中各科成绩名列前茅者(一般为班级前5名,同时在专业或年级处于上游位置),经班主任审核推荐,可授“学业优秀奖”。实习、实训活动中表现出色、成绩显著者,可评定“优秀实习生”。多次获得学业奖励,可申请学校奖学金。在校期间一向严格自律、学业优良的学生,毕业前夕学校统一出具“毕业推荐函”,予以郑重推荐。对表现尤为突出者,学校授予“优秀毕业生”称号,予以重点推荐。 

第四章 学程审定

第十七条 教务处根据学生的学业成绩负责学程审定。凡学年补考后不及格科目超过两门、未超过五门者,应予留级。学年补考后不及格科目超过五门者,应予劝退。留级学生中,不及格科目相对较少、补考成绩接近及格并有追赶意愿和补救措施者,经班主任、学生家长同意可向系主任室申请跟班试读,教务处据实审批。跟班试读一般为一学期。试读期内如能切实履行承诺且有一定进步,经教务处批准可按期改为升级,否则按规定续办留级手续。学生在校期间只能留级一次,超过者令其退学。毕业班学生一律不得留级。留级生原则上随本专业的下一年级就读,如本专业无后继班级,可根据情况安排到下一年级的其它班级学习。学生留级期间须向学校补交一年培养费。 

 第十八条 五年制专业在三年预科结束前,教务处将组织主干课程升段考试和补考不及格课程的学程中期补考。学程中期补考后,符合升级条件者方可升入专科段学习。不符合升级条件的作试读、留级、劝退处理。因不能升段而退学,学校可出具写实性学业证明;条件具备时,可申请转发市(或县)中职毕业证书。

第十九条 学生参加实习(实训)须通过资格审查,学生操行不合格,或两门以上主干专业课程不及格(含补考),或职业技能考核不合格,将取消实习(实训)资格,待补习、补训符合资格后再进行实习。 

第二十条 学生修满所学专业课程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且考试合格,实习(实训)成绩、相关职业技能及毕业论文(设计)考核合格,通过计算机、英语等级考试,取得规定的技能证书,并通过江苏教育学院毕业资格初审,方能毕业,毕业生发放江苏省教育厅验印的江苏教育学院毕业证书。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参加辅修专业学习,由本校颁发辅修专业学习证明或辅修专业证书。

第二十二条 对五年学程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可发给结业证书。结业一年内,经本人申请,学校可安排补考。补考及格者,学校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为换发证书之日。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五年制高师、高职各专业学生。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解释权归校长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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