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高等师范学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工作条例

作者: 时间:2016-11-03 点击数:

一、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我校的办学定位,为加强专业建设,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更好的服务地方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特成立宿迁高等师范学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

第二条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为教学咨询机构,在校长室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宗旨是:为学校专业建设和发展提出建议和意见。

二、组织机构

第三条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委员由市教育局高教处、教研室、小学、幼儿园的领导(专家)与本校若干人组成,设顾问1名、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秘书长1名、委员若干名。

第四条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任。

第五条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组成人员由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由校长颁发聘书。学校可根据工作需要增补或解聘委员。

第六条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在教务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教务处处长兼任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秘书长。

三、活动形式

第七条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原则上每年或每两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有关委员参加的专题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四、职责与义务

第八条 根据地方经济社会的发展,预测行业市场对专业人才的需求,对人才培养目标、规格进行指导、决策。

第九条 审议专业的建设、发展规划,指导、评估重点、特色专业的建设工作。

第十条 指导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和修订,指导教学计划的实施,审议校本教材建设计划。

第十一条 指导专业实习(实训)等实践性教学环节;指导实验室和实习(实训)基地的建设。

第十二条 开展毕业生跟踪调查,分析、评价毕业生质量。

第十三条 研讨专业改革发展的新动向、新课题,使专业建设更好适应地方经济建设的需要。

第十四条 审议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提出的其它议项。

五、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工作条例由宿迁高等师范学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工作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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