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高等师范学校教学事故处认定和处理办法
(修订)
一、为稳定教学秩序,规范教学行为,加强教学管理,严肃教学纪律,减少并杜绝教学工作中各种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办法。
二、教学事故依据教学、管理等不同环节,分为课堂教学(A)、考试(B)、教学管理(C)、教学保障(D)四类。根据事故性质和所造成的影响程度分为:I、II、III级(详见附表)。
三、教学事故发生后,事故责任人或发现人、知情人应及时将事故情况报告相关系或教务处。教务处查实后,认定事故等级。I级事故由分管校长核定,II级、Ⅲ级事故由教务处与有关部门共同核定。
四、教学事故一经核定,要视事故级别和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1.I级教学事故报请校长办公会议认定,由学校行文在全校范围内通报批评。同一人员一学期内发生两次I级教学事故的,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并调离教学岗位或解除聘任合同。
2.II级教学事故由教务处行文并在全校范围内通报。同一人员一学期内累计发生两次II级教学事故的,按一次I级教学事故处理。
3.III级教学事故在系内予以通报,并责令责任人限期改正。同一人员一学期内累计发生两次III级教学事故的,按一次II级教学事故处理。
4.教学事故的行政处分按学校行政纪律处分的程序办理,处分决定放入事故责任人的业务档案中。
5.各部门在年度考核、评优、职务职称晋升、聘任等工作中,必须制定与教学事故处理挂钩的政策。对I、II级教学事故的责任人,在其职务、职称晋升及聘任时,实施一票否决制。
五、事故责任人如对教学事故处理决定有异议,可提出申诉,由教学委员会仲裁。
六、本规定解释权在教务处,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表1:教学事故分类与级别表
附表2:教学事故认定处理表(略)
附表3:教学事故处理决定申诉与仲裁意见表(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