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高等师范学校两级教学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 时间:2021-11-26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促进我校教学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提高教学管理水平、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保证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根据教育部《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教学管理要点》和我校实行两级管理体制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章 教学管理组织系统

第二条 校长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工作。分管教学的副校长协助校长主持日常教学管理工作,并通过教务处、学工处、科研处等职能部门的作用,统一调度学校各种资源为教学服务。

第三条 我校教学管理工作为校、系两级管理。

教务处是学校教学管理的主要职能部门,其任务是对全校的教学进行宏观管理。教务处应当充分发挥制定各项全校性教学文件以及对教学工作的分析、监督、检查、考核等调控、指挥功能。

系是学校教学管理机构的基本单位。系教学管理的任务是贯彻执行学校各项教学规定,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各项教学工作并进行检查落实。系主任全面负责全系教学管理和教学研究等工作。系教学秘书协同处理日常教学行政工作并从事教学状态、质量信息的经常性调查、统计及教学文档整理汇总工作。

第四条 学校建立教学委员会,加强教学工作的咨询和指导。

学校教学委员会由直接从事教学工作、有丰富教学工作经验的教师和懂得教学工作、有管理专长的教学管理人员组成,研究和决定教学管理工作中的一些重大问题,审查全校教学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系成立教学指导小组,教学指导小组是系教学管理工作的研究、咨询机构,要定期研究并向系办公会议提出有关建议。系办公会议讨论决定本系教学及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负责系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

第三章 教学计划管理

第五条 教学计划管理

教务处职责:

拟定学校教学工作计划,制订教学方面有关规章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并提出学校教学改革的发展规划、专业设置及调整意见;

提出教学计划制订和调整的原则、目标、要求;

对教学计划的制订和调整进行组织、协调、指导、审查。

教学计划由教学委员会制订和调整,分管校长批准后方可执行。且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改动。若在执行中需微调,应由所在系主任提出书面意见,经教务处审查及分管校长批准方可做调整。教务处有权对不合理的微调予以否决。

系职责:

教学计划经分管校长批准后,在教务处统一组织和协调下,具体实施教学计划;

提出教学计划微调意见,并报教务处审查及分管校长批准后实施。

第四章 教学运行管理

教学运行管理是学校组织实施教学计划最核心最重要的管理。

教学运行管理是包括教学过程的组织管理和教学行政管理。

教学过程的组织管理包括教学大纲、课堂教学环节、实践性教学环节的组织管理等。

教学行政管理包括日常教学管理、学籍管理、教师工作管理、教学资产管理、教学档案管理等方面。

第六条 教学大纲

教务处职责:

下达各课程教学大纲的编写或修改任务,提出编写或修改的原则、格式和要求;

抽查教学大纲的执行情况。

系职责:

按要求组织各课程编写或修改教学大纲;

审查并确定教学大纲的内容;

执行教学大纲;

检查教学大纲的执行情况。

第七条 课堂教学环节

教务处职责:

检查课堂教学秩序,抽查教案及授课计划的执行情况,并将意见及时反馈各系;

负责课堂教学工作的正常运行,包括排课表、落实教室及教学资源的协调、调度等。

系职责:

检查落实教学计划、教案的准备及授课计划的执行情况;

组织并保证课堂教学工作的正常运行。

第八条 实践性教学环节

教务处职责:

制订学年见习、毕业实习指导性意见;

审定实验室发展规划和计划,抽查实验课教学质量。

系职责:

具体制订、落实、执行各专业各年级学生课内考察、参观、实习、课程设计、毕业实习的计划,并报教务处备案;

做好校外实习基地建设工作,并有效利用基地开展教学工作;

制订并落实实验室发展规划和计划,确保实验课教学质量,加强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

第九条 课程设计

教务处职责:

制订和实施校课程建设规划,明确总体目标、任务、指导思想和原则;

负责课程建设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提出课程体系与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手段改革的要求,并负责检查;

制订重点课程、优质课程评估标准,组织课程评估工作;

制订合格课程评估标准;

提出系列课程和课程群改革意见;

系职责:

制订并实施本系课程建设规划;

落实重点课程、优质课程、课程群基础工作的建设;

负责课程的合格评估;

研究、制订和实施各专业课程结构体系与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手段的改革。

第十条 日常教学管理

教务处职责:

根据教学计划制订各学期教学执行计划;

负责组织全校排课和教室的调度工作;

负责组织全校学生校级考试的日程和考场安排;

负责或参加国家级或省级考试的报名组织工作;

办理教师调课、停课手续;

保证全校教学秩序的稳定。

系职责:

安排任课教师,组织制订各课程授课计划,组织编写教案;

协助与具体落实选课工作,以及补考学生的补考工作;

协助与具体落实国家级或省级考试的学生报考工作;

协助与具体落实课表、考表的安排;

做好专业课程的考试、考查及补考工作。

第十一条 学籍管理

教务处职责:

做好全校学生每学期报到注册宏观统计工作;

负责学生的成绩管理;

负责学生的毕业证和学历证明等管理;

协同有关部门负责学生的违纪处理和学籍异动处理。

系职责:

办理学生每学期报到注册手续,并按规定时间将学生报到注册情况统计报教务处;

学期结束,以系为单位将学习原始成绩册整理后交教务处;

提出学生学籍变动处理和违纪处理意见。

第十二条 教师工作管理

教务处职责:

协助人事部门组织新教师的培训工作;

对教师教学工作量进行核定统计;

制订师资队伍建设及培训计划。

系职责:

负责教师工作安排;

分月统计教师教学工作量;

具体组织对教师的检查和考核;

组织新分配教师或开新课教师的试讲工作。

第十三条 教学资产管理

教学资产分为固定资产、低值耐用品、易耗品三大类。

教学资产管理包括教学仪器设备的采购、验收、入库、领用、报销、建帐、保管、使用与建档等内容。

教务处职责:

提出教学硬件设施建设计划和规划,并制订管理办法,保证教学需要,提高教学资源效益;

做好教学硬件设施建设管理;

对各部门的设备实施指导、监督;

对设备实施管理和调配。

系职责:

提出教学硬件设施的购置、维修要求;

实施教学设备的质量验收、调试等工作;

负责有关设备的使用。

第十四条 教学档案管理

教务处职责:

负责制订建立教师业务档案的指导意见;

建立并管理试卷(题)总库;

拟定教学管理文件,汇总系级教学管理文件,收受、贯彻上级教学文件并妥善保管;

收集教学资料和信息,并及时反馈各有关部门。

系职责:

建立教师业务挡案;

按规定做好闭卷考试试卷(题)库的命题工作,并交教务处。

负责下发教学管理文件和保管工作;

收集教学资料和信息,并及时报各有关部门;

第五章 教学质量管理

第十五条教学质量管理

教务处职责:

建立教师、学生信息员制度,及时获取有关信息并反馈给各有关部门;

负责全校教学质量的检查、监督和评估工作;

建立听课制度;

负责组织各系评选“教学四项奖”及青年教师教学竞赛等工作,会同系做好专业评估工作;

协助科研处组织全校的教学改革研究工作和经验交流;

组织期初、期中、期末教学检查工作;

严格考试过程管理;

检查各系考试后试卷分析工作,抽查考后试卷的评判质量。

系职责:

提出教师、学生信息员名单,及时获取信息并报各有关部门;

组织各教研室(课程组)做好教学质量检查、评估工作;

具体组织推荐“教学四项奖”及青年教师教学竞赛等工作;

具体落实期初、期中、期末教学检查工作,并及时将检查情况书面报教务处;

做好毕业生质量跟踪调查工作;

负责组织考后试卷的评判,并保证质量,组织任课教师认真填写试卷分析表并存档,并及时将数据报教务处;

组织观摩教学,落实听课制度,并回收听课记录表存档,听课记录汇总后数据报教务处。

第六章 教学基本管理

第十六条 学科和专业建设

教务处职责:

制定全校专业建设计划,重点包括三部分内容:专业结构体系及学科群建设;重点专业建设;人才培养方案、培养模式的设计。

系职责:

制订并实施系各专业建设规划,明确总体目标、任务、指导思想和原则;

制订本系各专业的调整和改造计划,进行新专业的调研和论证;

制订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第十七条 师资队伍建设

教务处职责:

推荐市级以上有关教学奖励项目,负责学科带头人、青年骨干教师的选拔培养工作;负责计划外教学工作、讲座、外聘教师工作质量的核定;

负责教师业务档案的管理指导工作,并为学校提供真实可靠的教师业务资料。

系职责:

制订和实施系师资队伍建设规划;

制订并落实本系师资队伍建设年度计划,制订在职教师的培养方案;

制订系级教师奖惩制度;

推荐有关教学奖励;

检查教师履行岗位职责情况;

负责教师基本工作量的统计;

负责新分配或开新课教师试讲的组织工作。

第十八条教材建设

教务处职责:

制订并实施校教材建设规划;加强文字教材、实物教材和视听教材建设的规划工作;

负责教材的订购和发放;

负责自编教材的立项、资助和管理工作。

系职责:

制订并实施系级教材建设规划;

确定备选教材名单并报教务处;

负责教材使用质量反馈工作,并报教务处。

第七章 教学管理与教育研究

第十九条 搞好教学管理,必须以教学管理研究和教育研究为基础。开展教学管理与教学研究是所有教学管理人员、教育研究人员及教师的共同任务。

第二十条 教育教学研究是一门科学,要进行科学的组织管理,校、系均应做到:

1.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发展服务,为培养市场需要的人才服务;

2.做好长远和近期规划;

3.制订阶段实施计划;

4.有计划、有目的、有重点地组织立项研究;

5.组织校内外、国内外的广泛交流,提高研究水平;

6.发动广大教师和管理人员,结合本职工作进行教育研究,研究队伍实行专职和兼职相结合。

第二十一条 教学管理和教育研究管理

教学管理研究和教育研究,学校由教务处、科研处负责,系由系主任负责。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由教务处起草,经学校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在学校教学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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