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高等师范学校教育科研工作管理条例

作者:gs07 时间:2016-11-03 点击数:

为了适应新形势下学校发展的需要,加强对学校科研工作的科学管理,提高学校科研工作的质量与实效,激励学校师生员工特别是一线教师积极投身于专业建设和教师教育、学前教育、基础教育的研究,多出成果、快出成果、出好成果,加强科研型教师队伍建设,特制定本条例。

一、指导思想

紧紧围绕学校的发展战略和发展目标,全面落实“科研立校、科研强校、科研兴校”,为提高学校在省内同类学校中的学术地位和竞争力,实现学校在转型期又好、又快、又稳的发展。

二、科研工作管理体制

(一)教务处工作职责

教务处是在校长室领导下管理全校教学、科研工作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1.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社会科学、自然科学发展规划和有关计划,结合本校实际情况负责编制全校教育科学研究年度计划和长远规划。

2.负责制定和健全学校教育科研管理工作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3.负责学校教育科研课题的管理。教务处要组织好对每个立项课题的开题、中期、结题论证。课题负责人必须认真填写有关表格,如实汇报情况。教务处定期组织课题研究进展汇报会、学术交流会和现场观摩活动。还要负责对课题研究中的理论问题、学术问题、研究方法等进行指导,或组织专家给予必要的指导,以保证课题研究顺利进行。

4.负责科研经费的分配、使用、督促检查和汇总上报等管理工作。

5.负责教育科研成果的登记、认定与鉴定,优秀成果奖项申报等管理工作。

6.负责学校科研档案的分类、汇总与统计工作。

7.负责科研工作的计量与考核工作。

8.负责教师学期论文的收缴、登记、评选工作。

9.协助校内、外学术交流活动的组织和管理。

(二)系科研管理工作职责

1.各系科研管理工作实行部门领导分工负责制,负责处理本部门的科研日常事务性工作。

2.建立健全本部门科研管理制度。

3.落实学校科研工作精神,认真完成学校分配的各项科研工作任务。

4.组织制订本部门科研计划,提出本部门有关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和科研机构建设的建议和意见。

5.检查、督促本部门各教研室科研计划的执行、落实和进展情况。

6.做好年度部门科研成果的统计工作,建立教师个人科研管理档案,负责本部门教师的科研成果与个人科研管理档案汇总工作。

7.组织好本部门的各种教学研究活动与学术交流活动。

8.协同教务处做好其他科研管理工作。

三、科研计划管理

(一)科研规划和科研计划的制定,必须遵循“先调研,再预测;先论证,后决策”的原则,使计划既可靠又可行。要以应用研究为主,重视基础研究,加强开发研究。

(二)科研计划项目实行校和系两级管理。教务处负责校级以上各类科研项目的计划管理。凡申请校外各级各类科研项目都必须经教务处审定上报,一经批准则为校级管理的项目。

(三)各级管理部门要加强领导,以高度的责任心保证计划的严肃性,确保计划按质按期实施完成。如有正当理由对原课题的人事或实施计划作出变动,应及时书面报告教务处。

(四)科研计划的管理程序

1.系科研计划。各系在每年第4季度,在总结当年科研计划完成情况的基础上,进行下一年的科研计划预测和论证。各系年度工作计划中应有科研计划专项内容,对本部门科研工作有一个全面的规划和安排。申报题目确定后,由各系进行管理,并送教务处备案。

2.校级科研计划。由教务处负责对全校科研工作进行全面的规划和安排。每年年初设立一批校级科研课题,先由系在本部门科研项目中选择优秀课题向教务处提交书面申请,并组织填报《宿迁高等师范学校校级科研课题评审表》,教务处汇总并组织专家评审后,由分管校长审定,经批准后列入学校年度科研项目计划管理。

3.国家、省、市级科研项目申报计划。根据上级有关规定要求,定期组织申报省或国家科研规划的科研项目,由教务处遴选优秀校级课题,送报省或国家有关部门申请立项。

4.科研计划项目管理。除系部研究项目外,其余项目实行校系共管,教务处主要负责科研经费、报送材料、中期检查、成果鉴定、申报成果奖等。系提供条件保证,进行日常检查等常规工作。

四、科研课题的申报选择

(一)我校在职教职员工和系部处室均可按规定手续申报科研课题。申报国家级课题的负责人或主持人原则上须有副高及以上级别的职称;申报省、部级以上级别课题的负责人原则上须有中级及其以上级别的职称;申报校级课题的负责人须有初级及其以上级别的职称。

(二)课题申报人应按要求填写《宿迁高等师范学校校级科研课题评审表》,由申报人所在系部处室负责人签署意见,报送教务处。

(三)选题必须依据学校或上级的科研计划,符合学校发展和学校专业建设的实际需要。

(四)教务处组织有关专家评审后,向上级主管部门推荐或申请立项。校级课题由学校组织专家审批公布。

(五)立项课题的《宿迁高等师范学校校级科研课题申请表》一式三份,一份留教务处存档,一份留主持人所在部门存档,一份由课题主持人保留。

(六)申报人申报的课题必须具有创新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应用性。

(七)选题限定为主持人所属的专业、学科和任教课程的范畴。

(八)应用性研究的课题予以优先申报。

(九)课题负责人或主持人可以自荐,也可以系部推荐。

(十)未按计划完成其所承担的课题研究的主持人或研究者,如无充分理由不得再申请新的研究课题。

五、科研课题的管理

(一)分工

国家级、省部级、市级课题由教务处协助管理,校级课题由教务处主管。

(二)论证

教务处组织好对每个立项课题的开题、中期、结题论证。课题负责人必须认真填写有关表格,如实汇报情况,教务处定期组织课题研究进展报告会、学术交流会和现场观摩会。

(三)指导

教务处负责对课题研究中的理论问题、学术问题、研究方法等进行指导,或组织专家给予必要的指导,以保证课题研究顺利进行。

(四)淘汰

凡立项课题,研究者不得随意更改。若需要调整,须由课题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系领导同意,报教务处审核、批准。课题负责人、主持人必须严格执行《宿迁高等师范学校校级课题申请表》。对无故中断、更改课题研究,或低质无效的课题研究,将撤消课题,并取消下次申报资格。

(五)经费

所有立项课题均根据需要拨发一定的经费。经费用于:(1)调查、实验、测试等资料成本;(2)咨询、论证、研讨、鉴定等活动费用;(3)调查、考察及学习等出差费用;(4)纸张、打印等费用;(5)研究必须的图书、刊物资料费用。经费要遵守厉行节约、讲究实效、合理使用的原则,要严格履行报批手续,遵守学校财务制度。

六、科研成果管理

(一)成果管理范围

我校教职员工凡署名宿迁高等师范学校的,在正式出版物上刊用的学术论文、出版社正式出版的学术专著(译著)、教材,以及具有实际应用价值的技术成果。

(二)成果确认

凡正式出版物上刊用的论文,需持原件和复印件到所在部门和教务处登记确认。出版社正式出版的著作、教材,需凭正式出版物原件到教务处登记确认。鉴定成果、专利成果等其他科技成果,需持相关证明材料到教务处登记确认。

(三)成果评定

1.性质与目的。科研成果评审是由科研主管部门或专业机构组织进行的科学研究学术评价。旨在总结推广经验,表彰先进,对研究者研究的成果做价值上的判断,推动我校科研工作的开展。

2.范围和对象。凡在我校备案的课题成果均可申请评审,未备案但却有成效的应用研究和富有指导意义的理论研究也可申请参评。课题主持人或负责人必须是本校教职员工。

3.步骤和组织。凡申请学校内评审的成果,应由课题负责人填写《宿迁高等师范学校科研成果申报表》,由所在部门签章报到教务处,由教务处组织有关人员对其评审,并由其填写《科研成果论证表》。其它种类和级别的成果评审由教务处负责推荐。已经在有正式刊号的刊物上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以及由学术权威机构评选获奖的研究成果,按本条例有关条款进行奖励,也可以二次参加学校科研成果的评审。

4.时间和标准。学校内每年评审一次,通常放在年底或年初进行。评审标准主要考察研究成果的科学性、实验性、文字性、过程性等指标,实行等级评定事先限额、按得分划分等级的办法。校科研成果奖分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奖项。其它类别的评审按有关要求进行。

5.成果所有权。学校经费以及省教育厅或其它部门资助的项目,其成果公开发表,应注明得到宿迁高等师范学校科研基金或立项单位的资助。其成果所有权属项目资助单位和项目承担者个人共同所有。

6.成果奖励

1)学校每年组织评选一次优秀科研成果奖。

2)国家和省、市各级优秀科研成果奖的组织申报由教务处负责。

3)学校对各类科研成果给予一定的奖励,具体标准见《宿迁高等师范学校教育科研成果奖惩条例》。

4)教学人员每年必须完成并发表一篇论文,完成任务者按照有关办法给予奖励。未完成任务的按照有关条例给予惩处。

5)教师每学期须上交一篇学期论文(杜绝抄袭或从网上直接下载,一经查出,取消各种评优资格)。

6)教师被评为年度科研工作先进个人的,学校给予相应的奖励。

本条例由校长室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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