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教师见习期考核鉴定办法

作者: 时间:2016-11-03 点击数:

一、考核项目与考核办法

(一)教学工作

1. 教学常规。教务处根据平时教学检查和教学工作专项考核结果,提供相关材料、数据。

2. 课堂教学。教务处牵头组织由教务处干部、相关学科教学质量评估委员、所在教研室主任、“青蓝工程”培养人等专业人员构成的评议小组,通过听取见习汇报课,结合教研室平时随堂听课情况,通过集体评议方式,从教材理解、教学思路、课堂组织、语言表达、教学效果等方面对见习教师课堂教学情况作出书面评价。

(二)学生管理

学工处根据平时掌握信息和班务工作效果对见习教师学生管理能力作出书面评价。

(三)学生评价

由教务处印制问卷,组织任教班级学生代表进行集中调查,形成信息反馈意见。

(四)职业技能

教务处牵头组织由相关学科教学质量评估委员、所在教研室主任、“青蓝工程”培养人等专业人员构成的评议小组,通过封闭式说课(要求展示板书设计),对见习教师教学设计能力、语言表达能力、硬笔书写能力等作出书面鉴定。

二、考核鉴定程序

1.见习教师向教务处递交自我鉴定。

2完成四项考核工作。

3.教务处汇总四项考核材料。

4.由教务处、学工处联合组织由相关学科质量评估委员、相关教研室主任等专业人员构成的考核鉴定小组,根据个人鉴定、各项考核材料对见习教师逐个评议,然后进行无记名投票,获得三分之二以上良好票且无不合格票,即认定为良好等级;有超过三分之一以上的不合格票,即认定为不合格等级;其余为合格等级。

5.人事处将鉴定结论通知见习教师本人,如果获得合格以上等级,即办理转正手续;如果认定为不合格等级,不予办理转正及录用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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